15.2 管线


15.2.1 新建道路应按规划位置敷设所需管线,且宜埋地敷设。
15.2.2 管线工程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1 管线类别、管线走向、规模容量、预留接口和敷设方式应满足城市总体规划和管线工程专业规划的要求,并为远期发展适当留有余地。
    2 应统筹安排各类管线,合理分配管道走廊,合理处理管线交叉,满足相关专业技术规范的要求。
    3 地上杆线宜设置在道路设施带内。架空管线不得侵入道路建筑限界,距离地面高度应符合相关专业技术规范的规定。地下管线除支管接口外,其余部分不应超出道路红线范围。
    4 地下管线宜优先考虑布置在非车行道下,不得沿快速路主路车行道下纵向敷设。当其他等级道路车行道下敷设管线时,井盖不应影响行车安全性和舒适性,且宜布置在车辆轮迹范围之外。人行道上井盖等地面设施不应影响行人通行。
15.2.3 各类管线应按规划要求预埋过街管道,过街管道规模宜适当并留有发展余地。重要交叉口宜设置过街共用管沟。在建成后的快速路、主干路下实施过街管道时,宜采用非开挖施工技术。
15.2.4 当管线不便于分别直埋敷设且条件许可时,可建设综合管沟。综合管沟应符合各类管线的专业技术要求和消防、环保、景观、交通等方面的要求,且便于管理维护。
15.2.5 各种地下管线的埋设深度、结构强度和沟槽回填土的压实度应满足道路施工荷载与路面行车荷载的要求。
15.2.6 对道路范围内输送流体的管渠系统,应采取防止渗漏措施。对输送腐蚀性流体的管渠系统还应采取耐腐蚀措施。
15.2.7 当管线跨越桥梁或穿过隧道敷设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本节从配合道路建设的角度对管线工程设计提出原则性要求,以协调管线与道路之间的关系。各类管线的具体技术要求属相关专业规范范畴,不在本规范规定之列。
15.2.1 管线埋地敷设可以改善市容景观,净化城市空间,同时提高管线的安全可靠性。
15.2.2 本条对道路管线工程设计提出原则性要求。
    1 符合总体规划才能协调各管线单位意见,符合专业规划才能满足管线专业技术要求。
    2 指管廊路幅分配和管线交叉的处理应符合相关专业规范对管线排列顺序、覆土深度、水平和垂直净距、防干扰等方面的规定。
    3 本条规定了对管线限界的总体要求。
    4 为保证行车安全舒适,便于管道检修维护,管线应优先考虑布置在非车行道下。快速路主路上车速较快,井盖可能影响行车,管线管理维护难度大;其余车行道上的井盖通常由于与路面不齐平、井盖盗失、承载力不足或松动等原因,对行车的安全和舒适性有较大影响;人行道上的井盖和其他地上设施由于设置位置不合理以及上述原因,会影响盲人、残疾人轮椅的通行和正常人在光线较暗情况下的通行。
15.2.3 过街管数量不足将影响管线的服务效率,道路建成使用后再施工的难度非常大。规定过街管实施时宜采用非开挖技术,目的是避免开挖破坏路面,影响交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15.2.4 综合管沟断面一般较大,一次性投资较多,管理要求较高,其建设往往需结合具体情况论证,本规范不对其设置的条件作具体规定。“条件许可”主要指的是沟道不受地下障碍物影响,不影响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开发利用,技术上可行,资金有保障。
15.2.5 管线覆土过深或过浅、交叉净距不足可能对管线安全构成隐患,可能导致管线之间相互干扰,必须采取加固和保护措施。管线及其构筑物侵人道路结构时对路基路面的强度有所削弱,应根据削弱程度采取适当的加固和补强措施。
15.2.6 专业规范从管道工程安全的角度都对此有严格规定,本条从道路和交通安全的角度提出基本要求。
15.2.7 电力、燃气管线跨越桥梁的问题近年来争议较多,相关规范标准进行了适当调整,但设计中仍应注意其限制条件。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对城市交通隧道内高压电线电缆和可燃气体管道的穿行有严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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